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
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
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禁止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
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
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
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
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
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
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
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
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
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是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
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
来。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
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
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
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
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
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相同。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