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所称“董事”特指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
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还应同时就该
候选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于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
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几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
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董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
董事会应在 2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
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足《公司法》
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后
方可就任。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且当选董事人数少
于应选数量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在上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如可履
职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 20 日内召开会议,重
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
有效。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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