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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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管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
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
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针对股票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针对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
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
或补充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
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
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四)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等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
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
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动及其他可能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
情形,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情况的自查。
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及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
为的,公司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
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股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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