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公司内审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
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以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
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四条 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
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
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
部审计工作任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内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
第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
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
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
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
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管理层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
公司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
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
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
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
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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