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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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
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额 50%;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
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
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
见。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
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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