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四)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四)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七) 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九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
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
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当日,以当
面或电话方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
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发生重要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文书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按照下述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估,认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稿件,报董事长审定;认为需要履行
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联络人对
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
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
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为事件发生之时或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相关人员知晓此事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五条 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
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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