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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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含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每个议
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或
者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征集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后,单独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亦按累积投票制选举,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证、有效。
  第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合法持有的有效
选票数,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有效
表决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
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超
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
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
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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