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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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 2025 年 8 月 修 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审 计 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 的 规 定 》 和 《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 加 强 对 公 司 财 务 收 支 及 经
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
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山东南山铝业股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是 指 由 公 司 内 部 机 构 或 人 员 ,对 其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
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 度 ;降 低 成 本 消 耗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及 时 堵 塞 漏 洞 ,
防 止 舞 弊 ;促 进 公 司 及 投 资 企 业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实 现
组织目标。
     第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应 遵 循“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保 证 其 工
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
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 五 条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公
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 司 设 立 内 部 审 计 部 (以 下 简 称“ 审 计 部 ”),在 审 计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 六 条 审 计 部 设 审 计 负 责 人 一 名 ,负 责 审 计 部 的 全 面 工 作 。审 计
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聘。
  第 七 条 审 计 部 应 配 置 专 职 人 员 从 事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且 专 职 人 员 应
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
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
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 十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在 指 导 和 监 督 审 计 部 工 作 时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 计 部 应 当 将 审 计 重 要 的 对 外 投 资 、购 买 和 出 售 资 产 、对 外 担 保 、
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
计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并 归 档 。审 计 部 应 当 建 立 工 作 底 稿 保 密 制 度 ,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5 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 一 )根 据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需 要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按 时 报 送 生 产 、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
     ( 二 )审 核 有 关 的 报 表 、凭 证 、 帐 薄 、预 算 、决 算 、合 同 、协 议 ,
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
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
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 十 六 条 审 计 部 以 对 外 投 资 、购 买 和 出 售 资 产 、对 外 担 保 、关 联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
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说 明 审 查 和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的 、范 围 、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部 对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应 当 督 促 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 督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如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或 重 大 风 险 ,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 十 八 条 审 计 部 应 当 在 下 列 事 项 发 生 后 及 时 进 行 审 计 ,并 在 审 查
过程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可 行 性 、投 资 风 险 和 投 资 收 益 ,并 跟 踪 监 督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
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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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用 );
是否明确;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其中,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形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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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报 告 ,报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核 批 准 。专 项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关联方名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系、资金往来日期、期初余额、本
期占用金额、本期偿还金额、期末余额、资金占用原因及解决方案、
预计归还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
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 四 )发 生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自 有 资 金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
否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发 表 意 见 ( 如 适 用 )。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部 应 当 在 业 绩 快 报 对 外 披 露 前 ,对 业 绩 快 报 进 行 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五 )与 财 务 报 告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或 重 大 风 险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在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的 同 时 ,应 当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
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根 据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对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
司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二 十 五 条 审 计 部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中 违 反 本
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
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起执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修 正 权 属 董 事 会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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