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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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以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合规、平等、主动、诚信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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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信息保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行为。公司
在进行招投标、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协议与合同等重大事项时或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所有参与人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配合投资者
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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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
  (五)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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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推进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
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现场召开的
说明会将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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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服务、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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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
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
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
  (四)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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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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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关系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上市之日起
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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