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运行中的监督职能,
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
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严格审计工作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
内部审计由传统财务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
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关于
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国资发〔2022〕
运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及
所属分、子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绩效
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监
督和评价,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司内部
审计监督管理应当服务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
防范能力,助力公司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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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确保公司所属各单位落实党
和国家方针政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决策部署和制
度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内部审计
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组织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二)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公司党委通过对内部审
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对内部审计工作进
行领导。
(三)加强董事会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
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
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风险管控需要,随时组织对公
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日常生产经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
查,并将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层进行整改。
(五)公司审计部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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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内部审计政策、制度,并向公
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党委、董事
会每年至少 1 次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内部审计
中的重要问题。
(六)公司经理层支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落实内
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二)参与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
审计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三)对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或内容进行审计或
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
经济责任、内控制度、经营绩效、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五)对公司主要经济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
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异常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
(七)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重大
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实行审计事前介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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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招投标、对
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支出性经济
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和意见反馈;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负责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十三)负责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十四)负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十五)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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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七)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公司
党委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其主要权限为: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相关
文件、资料;
(二)审计人员依法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表、凭证、
财务决算、经济业务的统计资料,现场勘查有关资产,检查被审
单位的资金、财产状况,检测财务及其他经济部门的计算机软件,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阅各种经济档案;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经营、计划、重大经营决策等有
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制度;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责任人,
报经公司同意后,给予通报,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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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
有权予以封存;
(八)对工程结算付款、经济合同签约、经营成果兑现等经济
事项进行监督;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
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通报批评、追
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部是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经济监督
部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工作。审计人员按照客观、独立的原则履行职责,在办理审计业
务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部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的
要求,组织实施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通过履行职责,及时发现
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
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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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
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专家或
向社会中介购买审计服务开展相关工作,并强化审计过程质量控
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在向社会中介购买审计服务时,应
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审计中介机构职责及保密责任和义
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
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
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
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
审计意见(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
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同时,不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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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
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
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
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
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与被审计单
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使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
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应该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向审计机构负
责人报告。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内部审计相关准则及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
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
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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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需求,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
第二十一条 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围绕审计目
标,在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或者电话问
询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确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
经组内讨论并提交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
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
工、预定的起讫日期;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等。审计方案可以根
据现场审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事项应当经过审计部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二条 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
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
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
关资料,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时,应当召开
审计进点会,宣读并公告内部审计纪律,提出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学方法
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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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取证单,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确认并签字盖
章。对于已经开展的审计项目,遇有不宜继续进行审计的特殊情
形的,审计部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后
终止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
工作底稿和确认后的审计取证单,起草内部审计报告,并经审计
部负责人审核。
审计组应当就审核后审计报告书面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
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组的征求审
计意见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答复意见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送交书面答复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交
流和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
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报告应履行复核及签批程序。审计报告经审计分管领导
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意见书(后附审计
报告)及审计问题整改清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审计问题整改
清单应抄送各相关业务部门。重要审计报告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
第二十五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主要
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并与有关部门对审计情况实行回访制度,
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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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编制审计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
面整改结果。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行台账清单销号管理机制。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审计部
负责督促整改并按照统一标准对各单位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
定、验收销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以及组织人事、
财务、法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
整改情况可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
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
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
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
案(含电子数据)。审计档案经审计组长签字后装订成册并移交
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将审计档案移交
本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按照审计项目收集、整理审计档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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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档案包含但不限于:审计通知书、主要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审
计过程中提供的重要审计事项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安排
部署会议纪要、整改方案、整改证据、整改结果报告、延期整改
申请及批复、延期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
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应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归
入档案室之后的借阅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
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审计部从事审计业务,取得明显经
济效益、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建议方
案由审计部提出,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责令
改正,必要时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改正的,报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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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以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
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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