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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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美湖智
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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