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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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二者间关系的良性发展,提升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诚信度,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二)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三)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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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应公开的信
息。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认为有必要时,举行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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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驻外地办事机构、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
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正副职经理、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负责,公平对待投资
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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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及实施。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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