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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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
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制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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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
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需要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登记及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及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
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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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提供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
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责任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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