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
有业务环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审计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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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三章 约束与激励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以评价其工作绩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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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细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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