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证券监
管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未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
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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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
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等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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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
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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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临时报
告等。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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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披露办法》
《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
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
以调整。上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
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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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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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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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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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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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
程序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四十四条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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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
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报告编写完成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
要披露事项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董事会秘
书;
(二) 董事会秘书草拟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董事长审查核准;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六)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
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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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和对外发布工作;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
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江西天新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
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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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四)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
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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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
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
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相关信息: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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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及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及披露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及披露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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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职责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管期
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该等信息,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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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
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
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