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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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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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
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
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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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和外汇持有金额预
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
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
付期限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
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
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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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
权相关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
件。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
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计
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相关协议
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
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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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
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
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
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
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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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
总监应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
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金融衍生
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
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
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
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
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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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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