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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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
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主
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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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
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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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第(二)项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六条第(二)项之 2-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
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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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第六条第(二)项之 2-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
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
交易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5)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
交易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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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报告义务人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五)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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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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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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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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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
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相关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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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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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
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
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总监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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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 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督促公司各部
门、公司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
发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
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次业务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深
交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
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
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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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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