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 基蛋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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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第 1 号指引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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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
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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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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