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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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
机构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
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
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除外;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
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
     “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都不含本
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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