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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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自愿信息”),并应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披露的自愿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
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五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
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七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
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
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等业务信息、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
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进展、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且签署产
品或资质、认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资质的取得或使用发生变化;
  (五)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从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避免
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二)若自愿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
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经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
主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
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
  (三)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
愿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四)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
息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五)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
的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
公司不当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真实和完整地进行
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依法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合同、协议
等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
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自愿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
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
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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