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有)
交易价格异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方针,切实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理声
誉事件能力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
据舆情报告流程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
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
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对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牵头舆情信息采集等相
关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及时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
频号、上证 e 互动、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等相关网络媒体等各
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在公司重大事项策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要经营会
议期间等敏感时点,要加强监测力度,充分预防舆情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须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
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动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
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
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
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上报公司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一时间作出应急回应。
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
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发声,做好澄清及信息披露工作,减少
误读误判。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
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
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并在必要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汇报;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
不断提升公司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置过程中
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
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或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
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对相关人员采取处理措施,并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
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
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