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 瑞茂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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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计
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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