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
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如在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
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应按照《受
托管理协议》《监管协议》等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
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监
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按约定及时披露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信息;
(四)公司、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
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募集说明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有要求的,还
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所有募
集资金支出,均需要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各级审批后办理付款事宜。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
况,确认募集资金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约定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如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单位实施的,
该等控股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单位亦应遵守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