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国健: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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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
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
之外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
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根据高级
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制订相应的标准,
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金为浮动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
绩效达成情况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组
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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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按照其实际任期进行考核和计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等被解除职务或擅自离职和自动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按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
承担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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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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