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88336 证券简称:三生国健 公告编号:2025-047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
生国健”)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金永利先生、张薇女士,自 2019 年 8 月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以来,连续任职时间已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金永利先生、
张薇女士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
时一并辞去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1)。
二、 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
名徐晓东先生、高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徐晓东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学博士、教授,其已参加交
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高芳女士为会计
学博士、副教授,其已参加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取
得资格证书。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如候选人徐晓东先生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当选为独立董事,则董事会同意补选徐晓东先生担
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应职务。如候选
人高芳女士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当选为独立董事,则董事会同意补
选高芳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的相应职务。调整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
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调整前 调整后
审计委员会 金永利(召集人)、游松、苏 徐晓东(召集人)、游松、苏
冬梅 冬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张薇(召集人)、金永利、游 高芳(召集人)、徐晓东、游
松 松
战略委员会 LOU JING(召集人)、刘彦丽、 LOU JING(召集人)、刘彦丽、
张薇 高芳
提名委员会 游松(召集人)、张薇、LOU JING 游松(召集人)、高芳、LOU
JING
特此公告。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晓东先生,生于 1968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
计学博士,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师,香港理工大
学会计及金融学院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
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2014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
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党支部书记
和副系主任等职务。徐晓东先生现兼任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高芳女士,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
学博士学历,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具备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曾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副
教授、硕士生导师。高芳女士现兼任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
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