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投
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
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
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熟悉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应当及时公告。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公司可邀请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四)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在公司网站或其
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五)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应在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对错误
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
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
(五)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二)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予以答复。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
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
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或文字资料可以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六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妥善、合理地安排参观过
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
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及时在
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
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子邮箱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
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
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
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
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
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
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
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活
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以适当的方式,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
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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