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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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
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1)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2)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股东,均可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会预告信
息。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
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
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临时公告,
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提案披露内容;
  (五)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
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会表决事项。
 第十条 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
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
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如发生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
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
的,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
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至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
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
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第十五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
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
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
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
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九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
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信息
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
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
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
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
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
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
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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