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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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有效控制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委
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人选均由董事长提
名,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的任期与该名董事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成员未达到规定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
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补足。
  第五条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为秘书部门,承担委员会秘书职能。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
见;
     (二)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
估并提出意见;
     (四)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 受董事会的指派,最少每年讨论一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
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讨
论。有关讨论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措施,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
措施,其中应特别考虑:
     (1) 自上一年讨论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
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2) 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质量,及内部审
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3) 向董事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以助董事会评核公司的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充足及有效;
     (4) 检讨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
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公司的财务表现
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为解决有关监控
失误或弱项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5) 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及
     (6) 公司用于设计、实施及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内部及外部
资源(包括员工资历及经验、培训课程以及发行人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
职能方面的预算)是否足够;
     (六) 对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及
     (七) 相关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全面支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向委员会及时提供
相关信息,贯彻落实委员会意见。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机构或人员协助进行工
作或提供独立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就其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传
签书面决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员提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独
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预定会议日期前至少五天以书面方
式发送委员会所有委员。会议材料连同会议议程应在会议预定日期前至少三天送
达委员会全体委员审阅。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前三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
委员,并将会议材料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审阅。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提前通知时限。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
自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或秘书部门,或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但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议题及材料由委员会秘书汇总。委员会主
任可以指定议题,秘书部门应根据委员会主任指定的议题组织准备材料。
  第二十条    以下人员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
  (一)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
  (二)    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三)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四)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应当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或者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有关委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委员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二条    秘书部门负责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    与会委员的意见;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二十四条   秘书部门在会后及时将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向委
员发送的所有会议材料和相关文件移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
事会办公室制成书面议案列入董事会议程。
     根据本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可以直接交付执行的决议,首席风险官、合
规总监应将该决议或需落实事项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分发管理
层。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负责监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并向委员会汇报相关进展情况。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所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委员会提出建议,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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