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19: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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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
矿业”)控股的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
求,特制定《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
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的各项要求,并且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
往来的通知》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贷款基准利
率执行。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标准:制定依据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及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且不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第六条    淮南矿业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诺,公司应及时披
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
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监管指标的要求,公司不应将货币
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和
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在公
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测试和确
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当财务
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
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财务公司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
向财务公司、淮南矿业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严肃
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
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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