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19: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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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
息在公司内部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
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和项
目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重大信
息及相关资料的报告、备案等。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
  (五)各子、分公司和项目部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各子、分公司和项目部财务部门负责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下列人员作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
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一)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项目部分管经营(财务)工作的副经理;
  (三)子公司的总会计师或分管经营(财务)工作的副经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各子、分公司和
项目部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具体特点的重大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予以报告:
  (一)年度预算外购、建固定资产;
  (二)出售、处置固定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含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
  (四)新增对外股权投资或对外投资的处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新设
子公司、对外投资入股、对所属子公司增减投资等;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六)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委托管理、受托经营、受托管理
等;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资产置换;
  (十)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对外借款;
  (十四)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除年度股东会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所有
交易事项(包括上述(一)至(十三)项及其他所有资产的购买与销售);
  (十五)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签署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亿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十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等;
  (二十一)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十二)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十三)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发生第八条(一)至(十四)项交易事项时,
要求:
  (一)必须与相关方签署有关协议或合同。
  (二)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并经决策后方可签
署。
  (三)合同、协议等签署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章所述事项涉及定量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年度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分析 、判断并向董事长、董事会
等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备案、存档等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第一时间将重大信息向本单位负责
人和本单位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报告的责任,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负有对重大内部信息的搜集、整理、
核实、初步判断、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备案等责任。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基本程序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向本
单位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
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长、董事会等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可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之后再按照基本程序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谈判或者签署有关书面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意向书、框架协议等)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
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期限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
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原则上以书面方式,紧急情况下先以口头方式
报告之后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文件等。
  第二十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签收确认送达。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秘书认定为非公开披露事项的内部信息,由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反馈给信息报告单位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应加
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
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中涉及到的所有人员在下列时点前
负有保密义务:
  (一)经认定为非公开披露事项的,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反
馈前;
  (二)经认定为公开披露事项的,在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公开披露前。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员未按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内部决策、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罚款、撤职或解聘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
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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