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西证监
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的,可以依法豁
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
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
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
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
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
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
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
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
度组织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
关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
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
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三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
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
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
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
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
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
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
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
传播媒介传播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处罚。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
传播媒介传播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
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
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的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
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
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