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精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拟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219 号文),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4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7,666,677.6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00,816,913.0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115 号《奥精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发行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引导骨再生骨修复膜/面团状仿生骨修复材料/骨水泥
改性用人工骨粉
针对美国市场的脊柱用、颅骨用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
材料
合计 50,081.69
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977.01 万元对北京
奥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精器械”)进行增资,用于募投
项目“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子项目“引导组织再生(GTR)胶原膜”、
“皮肤修护用胶原蛋白敷料”的实施。本次增资完成后,北京奥精器械注册资本
将由 3,900.46 万元增加至 4,877.47 万元,公司仍持有其 100%股权。
本次交易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奥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D1UP6X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西路26
号院2号楼1层、2层、3层、4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晚兰
注册资本:3,900.46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03月21日
经营范围:生产胶原蛋白海绵及人工骨修复材料;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Ⅰ
类、Ⅱ类)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
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注:2024.12.31/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包含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加快公司规模化发展速度、提升公司研发创新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发展
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北京奥精器械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
与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
。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精医疗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
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