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1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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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
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以及《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证券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向上交
所提交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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