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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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
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章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
批流程如下:
  业务部门依照管理制度确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应
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公司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业务部门将签批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连同其他
与该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
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一)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证券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当天形成关于相
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证券事务部在临时公告
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应提前或在暂缓、豁免披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当天核实情况后报
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的,证券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当天形
成关于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证券事务部在
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
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对外披露,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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