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64 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66.25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8%
?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
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启
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6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启
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四方继保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关于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
露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07.90 万股,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启航 2 号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预留
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
留获授权益数量比例的 5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3 年度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财务报表之审计报告(中证天通
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预留授予 【2024】证审字 21110001 号)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以 和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之审计报
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不低于 65%。 21120003 号),公司 2023 年度
注:1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627,206,305.37 元,2024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715,587,644.14 元 , 以 2021
年和 2022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
基数,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
增长率累计达 69.88%。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达成目标值,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
考核,并依据每个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
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其具体对应的可解除
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优/良,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优 良 中 差
为 10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
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2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8%。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授予限制性股 数量占其已获
姓名 职务 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授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64 人)
合计 132.50 66.25 66.25 5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启航 2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4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
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66.25
万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并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四方股份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该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