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部信息报
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财务数据、统计数据
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
部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各归
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
董事会秘书。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可不
得对外发布,否则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外报送信息前,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
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存档。
第十三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
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
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
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
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
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制定、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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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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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发布
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
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
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向贵单位
/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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