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泰瑞机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提
交有关申请,说明信息披露的豁免或暂缓的原因、类型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证券事
务部。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就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表详见附件);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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