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由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
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
担保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
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
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
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
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市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会
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起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
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
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
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还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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