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神通转债”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神通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或“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神通科技不提前赎回“神通转债”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6号)同意注
册,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7,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770,000张,票面利率:第一
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4号文)同意,公司57,700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神
通转债”,债券代码“111016”。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9年7月24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1.60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1.52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年10月12日起由11.60元/股调整为11.57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神通转
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债”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12月20日起由11.57元/股调整为11.55元/股。具体详见公
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神
通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神通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4月8日起由原来的11.55元/股调整为11.56元/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神通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
年6月18日起由原来的11.56元/股调整为11.52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神
通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神通转债”的有条
件赎回条款为:
在转股期限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
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不低于“神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14.98 元/股)。根据公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神通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神通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
提前赎回“神通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本次
不行使“神通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神通转债”,且在未来三个
月内(即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如再次触发“神通转债”的赎回
条款均不行使“神通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11月29日之后的首个交易
日重新起算,若“神通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
议决定是否行使“神通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神通转债”满足本次赎回条件的前6个月内,不存在交易“神通转债”
的情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神通科技本次不提前赎回“神通转债”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不提
前赎回“神通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提
前赎回“神通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张天宇 俞琦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