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微: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1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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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
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金额达到
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符合本制度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二)重大会计政策自主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
披露;
  (三)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四)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五)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
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超过 10%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
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
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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