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
审核了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现就聘任巨万夫先生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巨万夫先生具备《公司法》
《规范运作》等
规定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
条件要求。巨万夫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
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
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
的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巨万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 体 委员 签 字 :
柳锦春 (签字):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委员签字:
张 超 (签字):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委 员签 字 :
陈旭东 (签字):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