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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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特制定总裁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裁经营班子成员由总裁提名,
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裁 1-3 名。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构成公司总裁经营班子。总裁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裁及总裁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裁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裁及其经营班子成
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
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代行部分或
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总裁违反本制度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总裁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裁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
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下 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以下 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足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不足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关联交易事项:总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不足 0.5%的关联交易。
   如总裁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副总裁职权
  第十六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
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副总裁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裁的
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裁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七条      副总裁可以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
  第十八条      副总裁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裁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
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裁职责及
研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公司总裁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裁指定的副总
裁召集和主持,出席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
在每个月月初召开一次,作为例会。总裁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全体副总裁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工作,
互通信息,避免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总裁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裁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
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办公室主任或指定
人员担任记录。总裁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裁办公会议
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财务总监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可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裁进行工作。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工作职权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裁报告
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
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子公
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
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裁建
议的权利;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裁汇报,并提出正
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总裁的解聘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裁: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裁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裁任职条件情况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总裁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总裁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总裁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第二十九条情况需要提前解聘
总裁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裁。
 第三十一条      总裁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
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裁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二条      总裁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
原因。
 第三十三条      总裁辞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公
司相应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裁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包
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裁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
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裁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
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裁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裁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裁的辞职将会对该
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裁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裁提交辞职报告,由总
裁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总裁及总裁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裁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裁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裁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
办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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