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披露报纸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
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有专人
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
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
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投资者提
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
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座谈活动。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
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投资者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
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记录,
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
(六)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回答有关问题
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在
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
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七)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
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
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
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从
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八)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投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
工作,可以根据公司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定期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
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要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公司不得有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回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报送、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答复投资者的咨询和反馈相关信
息;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和咨询;
(七)通过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等多种形式,与投资者、分
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并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了解市场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评
价与期望,适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
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
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注意监控、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信
息,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法及时向公众披露,维护本公司声
誉和投资者信心,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工作;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适时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子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