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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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不断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正时
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
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子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但低于 100%。按《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2)相对控股或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但为该
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占半数以上,对该子公司构成实际控制并影响其经
营与决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
之中。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
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和开展其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
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
财务报表,不得将其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提高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质量,各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
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定。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财务预测、会计核
算、监督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合理募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
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 管理基础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
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第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
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的分解
落实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
度,确保各项定额合理、对进出该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收费合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
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
               第三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参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经营、有效防
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子公司必须参照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并在每年中期、年度财务报表中给予如实反映。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办法,各子公司均应参照公司确定的计提固定资产折
旧的范围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
(三)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
会计资料。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由公司委托或经公司同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标准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福利费、通讯费、招待费、
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制度,报公司财经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将财务预算
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在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过程
中,强调成本、费用指标及相关措施要落实到实处。要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
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进一步强化各项支出的授权审批制
度。按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
用审核报销关。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
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司总体目
标的实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该公司的生
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应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
的要求编制年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公司内部实
际情况出发并结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
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结算纪律,不得未经
审批对外提供担保、出借资金、对外投资等,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子公司
处置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子公司净资产 10%以上的固定资产,应事先向公司财经管
理部或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涉及对外投资重大事项时,应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报
告,公司根据《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由子公司管
理层根据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要贯彻“适用性、科学性、先
进性、效益性”原则;在具体确定投资项目时,强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
性分析论证,要特别注重于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
案,供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报告制度,便于公司及时履行对外
信息披露义务。即经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批准对外投资项
目前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需)通过后,再由子公司履行审
议程序并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和监
督,严格控制相关质量和成本。未经过上述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任意对外投资。对经
过上述程序确定的投资项目的有关文件须上报公司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涉及需为项目公司
提供筹资担保时,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有关部
门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
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
检查和监督。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查阅时子公司应无条件服
从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根据自身的发展与经
营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政策。经营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市场经济
规律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内容要按“平等互
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签订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交
易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二)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联交易
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办理款项的结算,不得拖欠货款;也不得签订无交易背景的
合同,通过预收货款任意占用另一方的资金。确因市场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已签订
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合同双方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
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三)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时,
各子公司应履行报告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
计结果。公司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决定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七章 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依照公司《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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