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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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
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特决定设立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若导致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应在前述事实发生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补选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书面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
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
电子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
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与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委
员应当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有关联关系的委员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
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
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
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
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
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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