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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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融资行为,
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
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
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
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二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
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三)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需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理由、融资方式及资金用途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如有);
 (三)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决策程序:
 (一)财经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审批;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经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的审批权限:
 (一)有效授信余额在 5 亿元(不含 5 亿元)以内的、借款余额在 3 亿元以内(不含
 (二)有效授信余额在 5 亿元以上至 8 亿元(不含 8 亿元)、借款余额在 3 亿元以上
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或单笔借款超过 1 亿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有效授信余额 8 亿元以上、借款余额 5 亿元以上,或单笔借款超过 2 亿元的,
由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内”、“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八条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
财经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
审议、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
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
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
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
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公司通过权益性融资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
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融资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
金用途,以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
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债务偿还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利息等作出适当
安排。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
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
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
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
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融资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三)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应要
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
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同
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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