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
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审计法规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在董
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事务。
审计法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同时负责公司治
理制度建设与培训、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为公司董事会重
大决策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
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
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
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
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
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
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
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
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惩戒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工作制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
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自注销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