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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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
当及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
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
审批单》
   (详见附件),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及知情人名单,并由相关申请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登记,报董事
长签字核准后由审计法规部存档;相关人员应签署内幕信息
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或暂缓、豁免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具体参照《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审批单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知情人
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
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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