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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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210019
    电话:+86 25-83304480 传真:+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综艺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担任综艺股份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重组”)的特聘法律顾问,就综艺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
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核查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认
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依据。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
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
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中的
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专
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26 号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综艺股份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
括: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26 号格式准则》,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
前六个月至《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综艺股份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进程备忘录、相关主体
出具的自查报告或书面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综
艺股份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11
姓名        身份
                   股数(股)    股数(股)    日结余股数(股)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威锋
李璇                   900      0            900
      贸易监事沈伟伟之子女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威锋
王晓丰                 2,200    2,200          0
      贸易监事汤婷婷之配偶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及
《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沈伟伟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威锋贸易监事,李璇为沈伟伟子女。沈伟伟就
其子女自查期间买卖综艺股份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上述直系亲属透露综艺股份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
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上述直系亲属做出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指示;
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上述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综
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综艺股份股票投资
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形;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存在其他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情况;
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综艺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李璇就其自查期间买卖综艺股份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母亲沈伟伟在吉莱微控股股东江苏威锋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监
事,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向本人作出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
在综艺股份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后,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
断和对综艺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
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建议;除上述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
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综艺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综艺股份;
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综艺股份
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
易行为。”
 汤婷婷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威锋贸易监事,王晓丰为汤婷婷配偶。汤婷婷
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综艺股份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上述直系亲属透露综艺股份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
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上述直系亲属做出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指示;
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上述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综
艺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综艺股份股票投资
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形;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存在其他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情况;
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综艺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王晓丰就其自查期间买卖综艺股份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汤婷婷在吉莱微控股股东江苏威锋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监
事,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向本人作出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
在综艺股份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后,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
断和对综艺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
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建议;除上述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
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综艺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综艺股份;
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综艺股份
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
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11
 名称     身份     账户性质
                      股数(股)       股数(股)        日结余数量(股)
兴业证券股   独立财务   自营性质
份有限公司   顾问      账户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兴业证券出具自查报告并承诺:
  “兴业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兴业证券
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
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
公开信息在兴业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
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兴业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
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兴业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
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兴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
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兴业证券承诺,本单位衍生品业务的自营性质账户买卖综艺股份股票行为
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兴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
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
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综艺股份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进程备忘录、相关主体
提供的自查报告或书面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在上述
相关主体自查报告及书面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该等核查对象在自
查期间买卖综艺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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