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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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和披露情况,以及与公司内审机构、外部审计的沟通,关注公司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
的情形时,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
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低于委员会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等。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准备,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经营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内控运行情况等相
关信息,发表审核或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形成的委员会决议或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下设公司审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和定期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八)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相关报告资料进行审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及
相关会议资料应同时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审阅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审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高于”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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